出口新舱单业务指南

海关出口舱单使用新舱单模式,具体要求见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 客户在完成《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协议》(适用于非上港联代出口订舱协议客户)或《关于关于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补充协议》(适用于上港联代出口订舱协议客户)签约后,可在上港联代出口新舱单24小时自助操作平台进行操作,支持数据手工录入、IFTCPS格式报文上传及EXCEL导入表格三种数据输入方式。客户在该平台自助发送海关预配舱单及查询出口预配舱单海关回执,并在船舶开航前自助进行删除舱单或更改舱单操作。请严格遵循海关要求提交舱单信息录,并请认真仔细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再提交确认向海关发送舱单报文。 出口新舱单发送协议签约,请详见《关于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协议签署的公告》。 非上港联代出口订舱协议客户充值,请详见《关于充值常见问题的解答》。 出口新舱单操作平台操作指南,请详见《上港联代船代出口新舱单平台操作手册》。 上传IFTCPS报文格式说明,请详见《海关出口预配舱单IFTCPS报文格式说明》。 导入出口新舱单补充表格模板,请详见《新版!上港联代船代预配舱单补充信息导入表》。 出口新舱单填制规则相关文件,请详见《出口新舱单海关(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一类》、《包装类型代码表》、《企业类型代码汇总表》。 出口新舱单更改、删除和补发业务及出口新舱单延伸业务(落货、删除理货、补发理货、理货重置、总单放行),请详见《出口新舱单业务指南》。 上述文件均可在我司网站“下载中心”查询及下载。